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