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