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