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