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