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民参加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