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