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静乐县人民政府湿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