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对于湿地公园内现有的耕地,静乐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逐步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