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静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防止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