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静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公园的废水、污水。禁止向湿地公园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