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