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湿地公园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