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定期开展平安州(市、地)、县(市、区)和优秀平安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创建命名表彰工作,获得自治区优秀平安创建命名表彰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州(市、地)、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平安创建表彰奖励办法,开展相应创建表彰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