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创建与表彰第四十三条有效各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牵头开展平安商铺、平安市(商)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边界、平安边境、平安文化场所、平安家庭等平安细胞创建活动。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