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