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所在地平安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其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可以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展巡查、居住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