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禁毒、反邪教、社会帮教、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