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