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