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网建立全区统一的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开展平安建设业务信息采集、交换、加工、研判等工作。有关单位收集、使用相关信息时应当保障信息安全,严格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及时向综治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供信息数据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安建设的深度融合,深化公安专业平台、综治信息系统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