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