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创新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制度机制,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扎实做好各族群众的思想引导、民族团结、关心关爱、帮扶救助、法治宣传等工作,为群众发展生产、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