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平安建设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设日常工作。各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应当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