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平安建设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辖区内资源、人员、设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为平安建设提供支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建立分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