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报社、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