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登记、通行以及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等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摩托车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