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帐。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