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将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