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在货厢、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