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