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集镇所在地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