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提交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