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提交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来历相关证明,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