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