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一)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二)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