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