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