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时,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车辆,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归还。

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