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时,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车辆,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归还。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