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

(四)顶替或者冒充肇事驾驶人的;

(五)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