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四)顶替或者冒充肇事驾驶人的;(五)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