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六)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