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员重伤的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三) 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可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