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需要扣留车辆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停车保管费,所产生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