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和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协助拦截涉嫌违法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放;
(三)使用摄录设备记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并向交通警察报告;
(四)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固定现场证据后将车辆快速撤离,恢复交通;
(五)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六)协助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务。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