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三)逆向行驶;(四)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五)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拆除限速装置;(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并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七)违反载人、载物规定;(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