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