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