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