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