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