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