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进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