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进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