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有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转入登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